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部工人,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2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晋C****6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平定县**园**路段时,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刘某某,刘某某即报警。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82 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出警经过、 查获材料、到案经过、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 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驾驶信息、车辆信息、前科调查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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