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巷**号**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4时44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快速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出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董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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