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6********,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市鼓楼区**食品经营部老板,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营**号**幢**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苏AY****小型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内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扣,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2mg/100ml血。
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营**号**幢**室,联系电话:18020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0页。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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