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农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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