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2008年7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岳庄村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0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2.2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莲池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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