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沿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厂城村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公路南侧的由王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至董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董某某醉酒(204.1mg/100ml)无证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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