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20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街**小区**栋**号,职业: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4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A*****"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岗路与谈固南大街路口西北“**市场”院内行驶时,与院内照明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21日,经交警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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