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号小客车拉乘王某某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驶入逆行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陆某某驾驶并拉乘张某某的冀******号小客车相撞,造成董某某、王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07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献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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