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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大街****。因酒后驾驶2019年8月被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三大队处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14时13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J*****号黑色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黄骅市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院路与信誉楼大街交叉口处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8.61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住黄骅市**大街**区**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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