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8********,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京山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银豹”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茂银河湾门前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鄂A*****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成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当事人机动车驾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京山市公安局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综合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协商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图、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容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9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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