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住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鄂C****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十堰市建设大道方向经车城西路往车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东风公司60厂桥头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4月1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9.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