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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其驾车(鄂J****5)行至武穴市余川镇大坝村大坝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检测,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即将被告人董某某带到余川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8.62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被告人董某某接受查处及询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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