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11分许, 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的鄂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竹山县城关镇经纬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竹山县城关镇经纬大道南山公园前路段,宋某某驾驶鄂C****0号小型轿车超越同向前方董某某驾驶的车辆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验鉴定,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送检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92mg/100ml。

经郧西鸿展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①被鉴定人董某某右侧颞叶脑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侧颞顶骨骨折、左侧第3-7肋骨骨折、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等四处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②被鉴定人董某某头部及胸部损伤致伤物为钝性物体;致伤方式与交通损伤中的撞击伤和摔跌伤有高度相似性。

经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