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89********,满族,大专文化,湖北黄石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57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鄂B*****小型轿车沿**大道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的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2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第34号的鉴定意见书; 4.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17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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