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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20年4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大队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罚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9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西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5.9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艳

      书记员:张欢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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