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某,又名董某甲,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四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御捷”牌四轮电动车行驶至礼县盐官镇新集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89.8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3.63mg/100ml。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驾驶的“御捷”牌四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管理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淑琴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4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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