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晋安区**垃圾综合处理厂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垃圾综合处理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5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鼓楼区恒力博纳广场的ESMI酒吧出发,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36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书证: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人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872号福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醉驾查获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27.3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