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0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与广源街交叉路口处,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超标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前方贾某某驾驶的黑M****1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前科劣迹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电动车购买收据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及刑事技术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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