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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8********,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15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五龙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龙宾馆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查获记录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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