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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镇铁力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28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铁力市双丰镇双林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双丰镇鑫海酒店右侧老年公寓门前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吴某某报警。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6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在双丰林林业局职工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及抽血录像

罪名认定

    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法定从重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适用缓刑。   

备    注

1. 被告人董某某现住铁力市**镇**村;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1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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