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7年2月16日,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以上驾驶证被高速湖州支队直属大队扣留。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1时01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浙E2****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西街19号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5991****;
2. 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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