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东风日产汽车,自西向东行驶致新蔡县**园北边的东西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1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涛
助理检察员:王 丹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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