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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受贿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3********,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省阜宁县**卫生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花苑**号楼**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任阜宁县**卫生院、**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卫生院工作的职务之便,从2014年7月至2019年10月,先后53次收受有关药品设备、耗材试剂、印刷宣传经销商以及工程负责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合计300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 徐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姜某某在向**卫生院、**卫生院销售检验试剂、耗材、器材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检验试剂、耗材等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货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从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先后13次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

2. **卫生院、**卫生院医疗宣传手册供应商徐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宣传手册,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货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从2015年9月至2019年春节前,先后5次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 盐城**医药有限公司、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甲在向**卫生院销售中草药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中草药,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中草药药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从2016年底至2019年7月,先后10次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

4. 盐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某在向**卫生院供应检验试剂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检验试剂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货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从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先后8次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

5. 江阴**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乙在向**卫生院销售中草药、颗粒剂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中草药颗粒剂,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中草药颗粒剂药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先后4次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6. **卫生院“6.23”病房楼工程承做人丁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提供宿舍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工程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于2017年7月、2019年中秋节,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000元;

7. 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亲戚以盐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卫生院供应检验试剂和耗材业务及货款回笼方面的帮忙关照,于2017年中秋节、2018年中秋节,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1500元;

8. 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在向**卫生院销售中草药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中草药,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中草药药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于2018年春节后至2019年中秋节前,先后5次在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9. 2018年初,**卫生院准备购买一台16排多层螺旋CT机,医药器材经销商陈某甲与时任**卫生院院长被告人董某某洽谈,确定以陈某甲代理的**牌CT机技术规格作为公开招标的技术参数。2018年3月,陈某甲实际控制的江苏**医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700000万元价格中标。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陈某甲在和被告人董某某商谈机房装机等事宜的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产生以借为名索要好处费的想法,向陈某甲表示朋友有一笔150000元银行贷款到期,请陈某甲帮忙借款,陈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4月25日江苏**医用装备有限公司将150000元转账至被告人董某某提供的其朋友陈某乙的银行账户,陈某乙将贷款还清后,于同日又重新立贷150000元,并转给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将此款转入个人银证账户用于炒股等。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得知陈某甲被监视居住后,委托他人匿名将150000元退交到县纪委监委账户;

10. 2018年6月,**卫生院CT机装机后,陈某甲向被告人董某某提出由他免费提供一台胶片打印机,但胶片由其供应,被告人董某某表示同意,后陈某甲以江苏**医疗科技公司名义供应**卫生院大小两种规格胶片各6000张。2019年春节前,陈某甲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胶片以及请托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胶片款方面的帮忙关照,按照大胶片每张3元、小胶片每张1元的标准,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0元;

11. 泰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在向**卫生院销售医用耗材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卫生院采购其销售的医用耗材以及请托和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支付医用耗材款方面的帮忙关照,于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中秋节,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1500元。

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犯罪所得30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个人信息、**卫生院招投标材料、CT机购销合同、相关药款、检测试剂、耗材帐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甲、姜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利军

2020年1024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花苑**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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