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山东省五莲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江西省德兴市**镇**路**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董某甲与前妻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将位于五莲县**镇**村218号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上述事实,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屋,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购房款8.8万元。后被告人董某甲更换联系方式逃匿,并被网上追逃。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在江西省**市**镇被当地民警抓获。
另查明,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的全部损失,且被害人对董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董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检察官助理:王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德兴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520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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