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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1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4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虚构朋友结婚需要用车,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该公司车牌号为甘A*****号黑色北京现代牌BH7162型伊兰特轿车一辆,实物价值计63000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塔山清真寺一平房内,向其朋友魏某某(另案处理)谎称该车系车主陈某某赌博欠债所抵押的车辆,并由魏某某冒充车主陈某某与顾某某签订《购车协议》,将上述车辆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顾某某。破案后,追回涉案车辆,且被告人董某某向被害人魏某某退赔50000元并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租赁合同书、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协议、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兰州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及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勘验、侦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期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任 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五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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