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路**号。2015年7月13日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三百元。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0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平定县冠山镇广场南路七一广场口绚丽网吧对面路段时,与王某甲驾驶的晋C****Q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拨打110报警。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王某乙带领协勤民警赵某某、王某丙到现场处警。其间,被告人董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赵某某进行辱骂、推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1.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取得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平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协勤证复印件、事件单、指令详情、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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