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电视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在京无暂住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 年10 月22 日0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派出所治安接待大厅内,扰乱办公秩序,并将停放在大厅门口的警用摩托车踹倒。后民警对其进行控制过程中,将民警于某某左大腿咬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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