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4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上午,平度市****局副大队长郭某某根据鲁交执[2019]3号文件《关于严厉打击出租汽车客运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办法》,带领工作人员万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平度市明村镇驻地北整治黑出租车时,采用万某某、徐某某假冒乘客乘坐出租车,郭某某等人在目的地进行查处的方式,查处非法营运的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为抗拒执法欲驾车逃离,与副驾驶位置上的万某某争夺手刹并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董某某用拳打了万某某眼部一拳,并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先后两次撞击了前来拦截的鲁******号执法车,致执法车后保险杠等位置受损,价值人民币1505元。后董某某驾车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延波
检察官助理 韩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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