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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1********,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莱钢莱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1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董某某酒后在济南市莱芜区**道三三公寓门口南侧路段,无端对在此等车的徐某某、穆某某、曹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人进行辱骂,用脚踹徐某某母亲雷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丁某某即报警。城西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饶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韩某某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后,饶某某指挥辅警陈某某、韩某某二人将董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董某某拒不配合,与民警发生推搡,董某某用右手打了韩某某的腹部二、三拳。后董某某被劝说上了警车,在警车里,董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语言威胁,并用右手扇了陈某某脸部一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徐某某、穆某某、曹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忠

检察官助理:玄振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45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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