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自报),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54********,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2月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东莞市横沥镇经营**住宿。2019年3月初开始,董某某以该住宿作为窝点,为卖淫女张某某、韦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安排嫖客介绍卖淫并提供卖淫场所,从嫖资中抽水营利。卖淫人员每次向嫖娼人员收取嫖资150元,其中100元归卖淫人员,另外50元通过微信、现金方式支付给董某某。当有嫖客到董某某住宿找卖淫女时,董某某安排嫖客去到卖淫女所在房间,嫖客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付钱给卖淫女,卖淫女在当晚与董对账并支付“台费”。2019年8月2日,董某某成功介绍并容留张某某与雷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6人进行卖淫嫖娼,成功介绍并容留韦某甲与农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卖淫嫖娼,成功介绍并容留陈某某与韦某乙(另案处理)进行卖淫嫖娼。2019年8月2日晚,公安机关在董某某住宿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及韦某某等3名卖淫人员、雷某某等4名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凡
2019年12月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4.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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