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居委会**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一个叫“**城市”的国外网站购买到大麻种子,在位于南雄市******号的家中进行种植,并多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在其房间内吸食自制的大麻烟。

1、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邀请李某甲到其位于南雄市**镇**路**号的家中,董某某和李某甲两人一起坐在董某某房间的床上,董某某容留李某甲共同吸食其自制的大麻烟。  

2、2020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邀请李某甲到其位于南雄市**镇**路**号的家中,董某某和李某甲两人一起坐在董某某房间的床上,董某某容留李某甲共同吸食其自制的大麻烟。   

3、2020年8月13日,李某乙来到被告人董某某位于南雄市**镇**路**号的家中,董某某和李某乙两人一起坐在董某某房间的床上,董某某容留李某乙共同吸食其自制的大麻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己家中种植大麻并自制大麻烟,两年内两次容留李某甲、一次容留李某乙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大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浩

                                               检察官助理 彭静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其中诉讼文书证据卷94页,证据卷50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