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居委会**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路**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一个叫“**城市”的国外网站购买到大麻种子,在位于南雄市**镇**路**号的家中进行种植,并多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在其房间内吸食自制的大麻烟。
1、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邀请李某甲到其位于南雄市**镇**路**号的家中,董某某和李某甲两人一起坐在董某某房间的床上,董某某容留李某甲共同吸食其自制的大麻烟。
2、2020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邀请李某甲到其位于南雄市**镇**路**号的家中,董某某和李某甲两人一起坐在董某某房间的床上,董某某容留李某甲共同吸食其自制的大麻烟。
3、2020年8月13日,李某乙来到被告人董某某位于南雄市**镇**路**号的家中,董某某和李某乙两人一起坐在董某某房间的床上,董某某容留李某乙共同吸食其自制的大麻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己家中种植大麻并自制大麻烟,两年内两次容留李某甲、一次容留李某乙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大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浩
检察官助理 彭静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其中诉讼文书证据卷94页,证据卷50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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