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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3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0********,汉族,中技文化,株洲市芦淞区人,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6日被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五菱牌湘******小货车内和其经营的麻将馆旁的杂物间里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罗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以板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将其五菱牌湘******小货车停在株洲市荷塘区某某菜市场后门路旁与周某某在该车内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将其五菱牌湘******小货车停在株洲市荷塘区某某菜市场后门路旁与周某某在该车内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6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株洲市某某区卫门口经营的一无名麻将馆的左边的杂物间内与吸毒人员罗某某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6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在株洲市某某区卫门口经营的一无名麻将馆的左边的杂物间内与周某某、罗某某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经对被告人董某某、吸毒人员周某某和罗某某三人尿检检测,三人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龙

2016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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