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9********,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街**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居住的地方,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街**栋**房,4次容留吸毒人员柯某甲、柯某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礼进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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