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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市人,身份证号码:4208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吸毒,2019年11月1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月14日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京山市**镇“**宾馆”多次开房容留并伙同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在京山市**镇“**宾馆”**号房间,容留并伙同何某某(17岁,生于2002年**月**日)、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京山市**镇“**宾馆”**号房间,容留并伙同何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京山市**镇“**宾馆”**号房间,容留并伙同何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晚23时许,董某某在该房间容留并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晶体。

4、2019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京山市**镇“**宾馆”**号房间,容留并伙同何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京山市**镇“**宾馆”**号房间,容留并伙同何某某、吴某某(16岁,生于2003年**月**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晶体。

当晚19时42分,京山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对“**宾馆”进行突击检查时在**房间内将吸毒的董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抓获。经询问,董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京山县旅店住宿登记簿、旅店业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董某某、吴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何某某、吴某某、毛某某(另案处理)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4.现场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被告人董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董某某现场指认视频光盘、**宾馆监控录像视频光盘;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卫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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