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风情城万家百姓洗浴中心316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1次。
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风情城万家百姓洗浴中心316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1次。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大榆树镇拾房村自家平房内,容留张某某、于某某吸食毒品1次。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大榆树镇拾房村自家平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1次。
5.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学府名苑小区13号楼2单元601室,容留于某某吸食毒品1次。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富锦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常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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