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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91********,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位于丹棱县**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卢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石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28日,民警到被告人董某某上班地点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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