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位于丹棱县**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卢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石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28日,民警到被告人董某某上班地点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附:
1.被告人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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