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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董某某(自报),女,1975年**月**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R06****,港澳通行证号码H040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楼**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东城街道**街**号内容留了翟某某、钟某甲、曾某某吸食冰毒。次日6时许,董某某在上述****房内容留了曾某某、钟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9月4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街道**街**号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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