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容留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三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四人一起驾驶董某某的皖FJ****号轿车到蚌埠市购买冰毒返回淮北市后,董某某容留许某某在其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室的家中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许某某驾车到蚌埠市购买冰毒,返回淮北市后,董某某容留许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驾车到蚌埠市购买毒品返回淮北市后,董某某容留许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及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畅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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