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淮北市杜集区******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容留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三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四人一起驾驶董某某的皖FJ****号轿车到蚌埠市购买冰毒返回淮北市后,董某某容留许某某在其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室的家中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许某某驾车到蚌埠市购买冰毒,返回淮北市后,董某某容留许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驾车到蚌埠市购买毒品返回淮北市后,董某某容留许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及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