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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山东,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期**幢**单元**号。2009年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在其租住的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期**幢**单元**号房屋内,多次容留普某某、施某某、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小马”,之后在9月18日董某某再次容留施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时,被警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三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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