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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5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己位于丹棱县**镇**路**号的住宅内,容留卖淫女子吴某某、夏某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董某某每次从卖淫女子收取的嫖资中抽取20元作为抽成。2019年7月8日,民警在对董某某的房屋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卖淫女子吴某某、夏某某。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林

检察官助理:何群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丹棱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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