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6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烧鸭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都扬镇都某某委都某某48号。199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2016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4月12日、6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部补充侦查,同年5月11日、7月20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3月29日、6月12日、8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三角镇福源南路某某酒吧喝酒期间,与同在该酒吧喝酒的杨某某(绰号:执骨、窄骨)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董某某立即持酒吧台灯与杨某某相互殴打,酒吧工作人员将两方劝至酒吧门口后,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何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苏某某、徐某某等人进行追打,杨某某被迫躲进酒吧办公室躲藏,酒吧工作人员在酒吧门口阻止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冲进酒吧,被告人董某某不顾阻拦,由其弟弟董某乙(行政拘留后释放)持棒球棍打烂酒吧门玻璃后,冲进酒吧意图再次殴打杨某某,找寻无果,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打砸酒店内的吧台、酒杯、台灯和液晶显示器等物品(经鉴定,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8614.10元),随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现场调查了解,于当日凌晨2时许,在我市三角镇医院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
破案后,被告人董某某的家属已赔偿红馆酒吧损失费人民币7万元,取得酒吧经营者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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