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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路**路**路西处,被告人董某某酒后因马路对面两人争吵声音太大,遂手持砍刀辱骂、恐吓二人,被一同吃饭人员劝回,后再次持刀返回,与参与劝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董某某手持砍刀殴打、辱骂、恐吓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造成被害人黄某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受伤。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方与被害人王某某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国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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