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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1********,吉林省通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通榆**小区**单元**楼东。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2月3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9月21日被通榆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因与通榆县**KTV经济纠纷,在通榆县**KTV消费时,多次无故殴打歌厅服务员李某某、杨某甲、段某某、霍某某等人,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恐吓,拒绝支付其在**KTV消费费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邱某某、杨某甲、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霍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汪某甲、汪某乙、杨某乙、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户籍信息、案发经过、协议书、欠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在卷为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经济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拒绝支付消费费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卷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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