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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董某某,196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本市虹口区********住本市静安区********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天,13本院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次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因不忿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位于其所居住的本市静安区**路**弄小区隔壁)内使用的升降式停放机动车设备掉落铁屑弄脏其停放的车辆,遂于2020年1月13日10时05分许至小区围墙边,为泄愤隔墙向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停车场内投掷泥块、树枝等物,致被害人李某某行驶至此处的一辆牌号为沪B*****的奔驰牌小型汽车前风窗玻璃碎裂。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94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案发后,董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驾驶一辆奔驰牌轿车至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停车场时,突然被若干石头多次砸中车身,致使车辆挡风玻璃碎裂。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经被告人董某某签字确认的监控截图,证实董某某隔墙向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内投掷杂物的情况。

3.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的损失情况。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涉案车辆受损照片,证实其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三泉路派出所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赔偿、获得谅解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三泉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旻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60175****。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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