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2015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乐清市清远路42号前面的公交站前与韩某甲(黄包车夫)发生争吵并试图殴打韩某甲,周某某(系未成年人)看到后上去劝架,董某某遂掐住周脖子,致周某某脖子多处受伤。
2.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天台县**镇**村韩某乙所开的**小炒店内吃夜宵,并叫韩某乙陪同喝酒。因酒后看韩某乙不顺眼,董某某无故打了韩某乙两巴掌。
3.2020年4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到台州市路桥区**宾馆大厅准备登记入住,因无法提供健康码被前台余某某拒绝入住,董某某感觉被刁难心理不爽遂打了余某某左耳附近一巴掌,导致余某某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公安机关至现场将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台州市博爱医院ct检查报告单、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一本通、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劣迹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某、韩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韩某乙、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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