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新区**号。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重报。
2018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新区**委东侧“李老头烧烤店”门前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后当晚与被告人董某某在“李老头烧烤店”隔壁共同喝酒吃饭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均另案处理)先后持啤酒瓶、棒球棍、铁夹子等工具到现场,伙同董某某将李老头烧烤店”店主被害人李某乙、儿子李某甲(2000年7月4日出生)、妻子吴某某、店员王某乙、潘某某(2002年2月19日出生)打伤。经法医鉴定,以上五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投案自首,2018年12月14日,六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量刑情节,且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