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村**庄**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22时许,在邳州市新城区珠江东路金与祥苑北门西侧,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故将谢某某的宝马轿车、孙某某的大众轿车损坏,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轿车总价值2181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和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20年3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2册,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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