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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21时许,被害人辛某某与朋友在天水市秦州区**路**火吧消费时,与在该火吧另一包厢的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发生争执,刘某某、李某某遂电话纠集董某某(已判刑),董某某电话纠集董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相继前往迎鸾火吧,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等人持械追打辛某某,致辛某某受伤。经鉴定:辛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系从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11月18日

附:1.案卷九册;

2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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