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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镇***工业园东莞市*******有限公司铁皮房仓库工作时,其因向劳务派遣公司老板借钱不成想发泄,便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停放在仓库门口的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沃尔沃牌小轿车的车身多处刮花(维修价值6112.02元),后逃离现场。黄某甲发现车辆被刮花后随即报案。同日18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董某某。破案后,董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甲的车辆损失,黄某甲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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