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楼**室。2019年3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按照犯罪地管辖原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该案移送至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期间,发现董某某在江岸辖区有煽动**集资参与人进京非访等事实证据。2020年8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9年3月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系该案(简称**)的集资参与人之一,因投资失败,为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从2019年3月至11月,多次到江岸区政府、台北街办事处、**资金链断裂问题处置工作专班企业工作组(简称**专班)来访,要求政府将投资款返还给本人,并多次到北京非访给政府施压,此外还要求政府解决其四项诉求:1、儿子的工作;2、本人及丈夫的医保、社保及生活来源;3、上访费用;4、行政拘留和被关的补偿。为此,江岸区政府、台北街办事处和**专班工作人员对其诉求多次进行耐心解释,并对其生活困难进行帮扶,2019年10月,经政府部门多方积极协调,为董某某一家三口均找到合适的工作,确保了生活来源,但董某某不仅没有遵守自己不去北京非访的承诺,还在微信群聊中发布虚假信息,在台北街办事处、**专班接待场所煽动、怂恿其他**集资参与人进京非访,意图通过此种方式向政府施压,以满足其无理诉求。
被告人董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自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多次进京非法上访,为此3次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分别是: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北京市府右街非法上访,被北京警方查控后,送马家楼分流中心,于2019年3月22日被劝返回汉。3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书面承诺决不去北京非访,但为了向政府施压,以满足其无理诉求,于2019年5月27日9时许,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警方查控并出具训诫书。次日,被台北街工作人员劝返回汉。2019年5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书面承诺本人及家属不组织和不参加到各级各部门的上访活动。但为了向政府施压,以满足其无理诉求,于2019年11月6日20时许,携带上访材料乘坐从武昌站到北京西站的火车再次进京上访,于11月7日7时许到达北京西站,驻京专班人员在北京西站成功将其拦截,并交台北街工作人员将其劝返回汉。2019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2019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从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乘面包车前往北京,到达府右街被工作人员查验身份,经驻京办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最终自行购票返回武汉。2019年10月16日,董某某购买火车票再次准备进京,经台北街办事处及**专班工作人员劝导,其放弃进京。**专班为其报销购买火车票的费用。
被告人董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还利用微信群,大肆散布虚假信息,多次煽动**集资参与人进京非访,向政府施压。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才有钱”微信群的群主(当天群成员182人),在微信群聊中散布**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在监外执行的虚假言论,鼓动其他集资参与人到市政府去将事情问清楚,并发布“全体出动,人越多越好,问个明白,要不大家都到马家楼要钱去”,怂恿**集资参与人进京非访。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微信群聊名为“**还钱”(当天群成员469人)群里发布“不要在家里等钱,那是不可能的事,只有北上才是回钱的出路”,鼓动集资参与人出门支持上访,得到群成员的响应。2019年5月27日上午,**集资参与人屈某某、彭某某、万某某等三人携带上访材料,乘坐火车到达北京西站,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查控并出具训诫书,次日,上述三人及董某某被台北街工作人员劝返回汉。上述三人及董某某均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9月至11月,在武汉市召开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作为重点人员由江岸区台北街云林社区负责包保工作。董某某在**专班接待场所,经常对来访的集资参与人散布“不要来专班这里,来这里要不到钱,要钱就去马家楼”等言论。2019年10月23日下午14许,**专班工作人员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本市江岸区中环大厦3楼**专班接待场所接待**集资参与人沈某某,董某某公然鼓动沈某某,“不要来专班这里,只有到北京去才能将钱要回来,不去北京什么事情就解决不了”,煽动沈某某到北京非访,被工作人员制止。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进京非访,次日上午在北京西站被工作人员成功拦截,并被带至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台北街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关于**非集投资人董某某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诉求、10月16日进京票据、报销进京火车票凭证、收条、董某某从北京劝返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诉求材料、火车票、江岸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情况说明、拦截劝返的情况说明、移交的情况说明;3.证明、关于对**投资人董某某及其家属成员开展帮扶救助工作的情况报告、云林社区慰问董某某家属照片、谈话笔录、董某某个人情况说明、**专班工作人员董某某做思想工作的说明、接待董某某工作照片及文字说明、董某某包保工作情况、工作记录、安排工作情况说明、协议书、办案说明、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董某某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诉求、承诺书、微信聊天截图、聊天信息、微信群中收集的信息;5.证人陈某丙、丁某甲、李某某、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于某某、王某乙、丁某乙、屈某某、陈某丙的证言;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检查笔录;8.谈话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曾因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为满足不合理诉求,又以同一事项为由,仍然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里散布,并在微信群煽动**集资参与人进京非访,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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